发改委出台规范性文件 加强存续期内企业债监管

www.jctrans.com 2011-8-2 10:44:00 中国证券报

导读:券商人士表示,上述文件对债券市场短期影响有限,长期来看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但由于并未规定具体实施细则,恐怕约束力有限。此外,由于不少地区企业债进入清理阶段,一些急于发债融资的企业或许会将目光投向公司债,预计公司债有望迎来快速扩容。

  券商人士表示,上述文件对债券市场短期影响有限,长期来看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但由于并未规定具体实施细则,恐怕约束力有限。此外,由于不少地区企业债进入清理阶段,一些急于发债融资的企业或许会将目光投向公司债,预计公司债有望迎来快速扩容。

  城投债风波未平,消息人士透露,针对存续期内企业债券,国家发改委近期首次专门发文要求加强监管,责任主体覆盖债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及主要股东等。文件规范了企业资产重组程序,并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不达标企业若未按期改正,将不受理其新发债申请。不作为的中介机构将被取消从事企业债市场服务相关资格。

  日前,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发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文件明确规定应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并规范政府部门或主要股东在作出重组决策前应履行必要的程序:一是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二是应就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应不低于原来的评级;三是即时信息披露;四是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

  对于企业债的信息披露,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规定了除定期披露信息外存续期内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发改委要求,对于未履行信息披露的企业,要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企业将暂停受理其新的发债申请。

  此外,文件还规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并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要求债券发行人切实充实偿债资金专户,地方发改委应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当地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前6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做好偿还本息准备。文件还加强了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将取消其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原来企业债存续期内的监管基本属于空白,只有一些评级机构定期发布跟踪报告,中介机构和地方发改委极少主动监管。正是由于监管缺位,以云投债事件为开端,前期城投债整体遭到恐慌性抛售,市场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担忧升级。目前云南、广东等省份企业债发行基本停止,待清理完毕后方有望开启。

  “文件中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一项明显是针对云投债等类似事件”,上述人士认为,云投债事件始于云投集团酝酿资产重组,将还债资产转移出原有平台,引发市场担忧并抛售,规范后的资产重组程序将阻止随意转移资产。

  券商人士表示,上述文件对债券市场短期影响有限,长期来看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但由于并未规定具体实施细则,恐怕约束力有限。此外,由于不少地区企业债进入清理阶段,一些急于发债融资的企业或许会将目光投向公司债,预计公司债有望迎来快速扩容。

本文关键词:发改委,企业债,监管,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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