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武汉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针对公路超限运输,条例设立了专章,确立了联合治超、规范治超、源头治超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机制,加强超限运输治理。
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条,《条例》将农村道路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从规划控制、路产核实登记、附属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公路路产管理,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禁止此类车辆上路行驶。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防止超限货运车辆出场(站)。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超限装载货物,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货运经营者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货运车辆。
修改后的《条例》更加注重民生服务,除了按照规定加强服务区的建设之外,《条例》还规定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养护作业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场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和治理。
截至2016年底,湖北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6万公里,位居全国第三,公路网密度达139.96公里/百平方公里,实现了96%的县市区通高速公路,100%的乡镇通国省道,10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