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天津市行政区内高速公路上,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行驶证“车辆类型”标注)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最高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天津交管部门表示,该措施实施后,对于超过此最高限速的上述车辆将按照超速百分比予以相应的处罚:超速行驶未达到2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6分;超速行驶20%以上的,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记12分。
天津市交管部门介绍,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数据表明,大中型客货车超速行驶或不按规定限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多发、易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由于以上车型底盘较高、大多运载较大重量货物或搭载众多乘客,在高速行驶中如遇突发情况,不仅无法快速制动刹车,还会因突然急刹而造成车辆倾斜甚至翻车等危险的发生。
天津交管部门表示,该措施的实施,一方面是针对高速公路行驶的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最高通行速度进行限制,降低车速,保障了上述车辆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能有效保障其他车辆的出行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