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实行浮动管理,若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考核未达相应指标,次年收费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下浮5%。记者4月7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四川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工程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按照《办法》,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分为试收费和正式收费两个阶段。新建高速公路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价在75分(含)以上,但低于90分的,正式收费标准将比试收费标准下浮5%;75分以下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已运营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年度评价低于85分,次年度收费标准下浮5%。如因运营管理原因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因运管管理原因致使交通拥堵、服务不规范等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等,次年度收费标准也将下浮5%。《办法》首次对新建高速公路试收费期限予以明确。从《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高速公路或尚处于试收费期的高速公路,要在3年内取得正式收费批准文件,否则将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办法》提出,下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恢复原收费标准或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按省政府批准的时间实施,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