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龙岩市民丘建东在乘坐动车抵达浙江温州南站后不慎遗失了动车票,因无法出站被要求需重新购票方可离开。丘建东认为实行实名制购票后,车站凭身份证即可查验消费者是否已经购票,不应再要求消费者重新购票。为此,丘建东一纸诉状寄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状告上海铁路局。
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丢失车票的时候,消费者需另行购票。尽管说,铁路部门的规定是白纸黑字,但是,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看待。这样的规定,如果放在几年前,丝毫没有问题,那个时候还没有实施车票实名制。乘客购买车票的时候不会留下相关信息。当车票丢失的时候,是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买了车票的,铁路部门也无法查询核实。
而眼下看来,车票丢失不用去补票,已经具备可行性。这是因为,现在实施的是购票实名制,乘客在购买车票的时候是用身份证购买的,相关信息就储存在了铁路部门的售票系统里。其中既有乘客信息,还有车次方向,亦有出行时间。
在有迹可循的实名制购票制度面前,铁路部门的规定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可是依然摆脱不了霸王条款的嫌疑。乘客已经购买了车票,就因为丢失了还要重新购买,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有违公平。
查验购票信息,对于铁路部门来说只是举手之劳,让乘客扫描一下身份证就可以了。这起案件的结果如何都不能画上句号,因为这个事情牵涉的不是一个人的正义,还会有很多的丘建东出现,总不能个个都去打官司。实名制购票制度实施的今天,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不合理、不科学的条款更显得迫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