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获悉,自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机动车在省内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适用快处快赔程序。符合快处条件但未快速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将被罚款200元。
按照有关规定,在省内高速公路上发生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在事故中,一方负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赔偿额度内予以赔偿,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或延迟赔付。
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将受到警告。造成交通堵塞的,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