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条例宣贯会获悉,《陕西省公路条例》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明确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交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提高公路安全保障水平,条例规定,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投用。在招投标方面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同时规定,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投资、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等方式筹集。交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审计监督。审计、财务等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路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条例还规定公路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范围由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在公路养护方面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除涉及通行安全的紧急养护作业外,避免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养护作业,防止造成交通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