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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3-3 15:51:00 中国日报网

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治超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源头治超工作,明确货运装载企业的责任,强化其主动治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治超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源头治超工作,明确货运装载企业的责任,强化其主动治超、合法装载的意识,日前,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联合印发《陕西省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并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即矿山、水泥厂、煤场、砂石料场、港口、铁路货运站、公路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原油运输场等货物生产和集散地、装卸现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在货运源头单位设置公示牌,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应当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经费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拨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工信、公安、国土、水利、监察、交通、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货运源头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在接到运管机构抄告的货运源头单位违法信息后,要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运管机构通知处理结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应通过进驻、巡查、远程科技监管和设立源头监管点等方式督促其落实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提出,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源头治理目标任务,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县级政府与县级运管机构以及县级运管机构与货运源头单位之间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各级运管机构要建立货运源头治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路面治超管理信息系统、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县级运管机构要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远程科技治超系统。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运管机构治超队伍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运管机构治超人员要参加执法培训考试,实行持证上岗,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运管机构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5项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制度建设、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货运源头单位管理台账和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考核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列管制度;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对超出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办法》明确,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履行8项义务: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业务培训;每年与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源头治超合法装载责任书;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审查登记,建立健全货运源头装载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的源头责任倒查工作要积极配合,如确有违法事实,应积极主动接受处理;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运源头远程科技治超系统建设工作,并协助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强调,违反合法装载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会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恶意损坏货运源头远程科技治超监管系统软、硬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修复或赔偿。违反禁止行为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年度考核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对考核不合格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抄告其行业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治超人员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宣教中心 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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