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639号国务院令)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新的铁路管理体制下,对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安全,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行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旅客票证不一铁路部门可拒绝其进站乘车
《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16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个人最高可罚2000元
《条例》第七十七条对于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做出了16种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法拦截列车、阻止铁路运输,禁止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旅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均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条例》第九十五条中首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从事违法活动最高可罚10万元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铁路道口安全的行为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这些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