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政府今天出台《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驾驶从业人员6个月内超限超载记录累计3次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1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我省执行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农村公路限定标准。二轴车辆(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装载重质品(煤、焦、铁、砂、矿石等)不得超过机动车原始登记的车厢几何尺寸,二轴厢式货车装载重质品从货厢内部底面起不得超过60公分;三、四、五、六轴车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车辆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
对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消除违法行为后依法给予罚款,其标准为:每超过1%处200元罚款;超过100%的,加倍处罚,但累计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未超过1%的,可以不予罚款;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超过统一认定标准或农村公路限定标准的,以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基数确定超载比例,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的货运机动车因超过核定载质量被处罚,再次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职责的列入责任追究范围;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