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条例(草案)》日前正在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根据《条例》草案有关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故意堵塞收费车道或强行通过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建公路范围内抢建、抢种可罚5万元
草案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维修,但不得改建、扩建。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在拟建公路的建筑范围区内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拟建公路用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以上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逾期不清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拒缴、逃缴公路通行费或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有关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损坏或者不能出示通行凭证、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驶入且无电子标签的,经收费公路管理单位按照车辆驾驶人提供的信息核查后,能够确定实际通行里程的,按照实际通行里程收费;经核查后仍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按照从出口处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最远端收费站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除责令补缴外,还规定可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3至5倍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或强行通过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