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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占公路里程3%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7-16 8:28:00 文汇报

导读:计算某个时点的收费公路占比,其分母最为确切的应该是“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体系”的总里程。

  陈宪

  计算某个时点的收费公路占比,其分母最为确切的应该是“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体系”的总里程。我们需要知道,到2030年,这个总里程是多少,基于这个总里程的收费公路比重是多少?

  这个3%是基于哪个分母得到的?

  不久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下简称“规划”)。通过这个阶段的公路建设,将使国家公路网总规模扩大至40.1万公里,建设规模比原有规划增加了约一倍,并将实现“县县通国道、地市通高速”。这是令人振奋的消息。这一公路网格局的形成,对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媒体担心,这是不是新一轮的经济刺激政策,是否会进一步推高地方政府债务?这是一个长达13年的公路规划,与经济刺激政策基本无关;总共静态投资4.7万亿元,年均3600多亿元,具体到各级地方政府,其所占份额是很有限的。因此,这些担心是没有太大必要的。

  然而,使我们顿生疑窦的,是规划发布会上传来的“从长远来看,我们收费公路占公路里程的比例约3%左右”的说法。乍一看,收费公路才3%,比例很低啊,这似乎是经过今后十多年的努力要达到的。其实不然。在规划和发布会上,我们没有直接得到这个3%是基于哪个分母得到的。从规划中给出的信息看,这个分母应该是到2030年中国公路的总里程580万公里。在发布会上,有关领导如是说,按照目前的政策取向,未来我国公路交通由两大体系构成:一类是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体系,提供更高效、更集约、更舒适的服务;一类以不收费的公路体系为主,由国家公路、省级公路和乡村公路组成,覆盖所有的行政村、乡、县、市、口岸、重要经济节点,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普遍的、基础性的服务。这就告诉我们,今后,收费公路基本就是高速公路。到2030年,高速公路的总里程为11.8万公里。11.8万公里占580万公里的比重是2%。这也就意味着,到2030年,不仅全部高速公路仍然在收费,而且,还可能有其他国道、省道在收费。因此,计算某个时点的收费公路占比,其分母最为确切的应该是“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体系”的总里程。我们需要知道,到2030年,这个总里程是多少,基于这个总里程的收费公路比重是多少?

  收费公路或将没有“免费”的那一天?

  我国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到2030年,在我国现有8万多公里的高速公路中,应有一部分已经达到或超过收费期限。也就是说,到2030年,我国收费的高速公路里程应该是小于11.8万公里的。

  当然,还有另一种收费可能,那就是前不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又增加两项条款: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有网友说,上述条款说明,收费公路或将没有“免费”的那一天。

  我认为,上述第十四条增加的第一个条款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改建扩容,增加了通行能力,车辆行驶速度提高,适当调整收费年限尚可理解。第二个条款涉及到养路费如何收取,就值得讨论了。

  我国现行的养路费,专指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已用“燃油附加税”替代养路费,国务院已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了成品油税费改革。也就是说,目前普通公路的养路费已以燃油附加税的形式含在成品油的油价中,不再另行收缴。由此,笔者建议,将收费公路(主要是高速公路)的养路费也折算计入成品油油价,而不要另行以收取通行费的形式收取养路费。原因很简单,单车单次通行可收取的养路费是一个很小的数额;为了收取这笔养路费,就将保留收费站,产生不菲的收费成本;还将由此降低车辆通行效率,显然得不偿失。还需要指出,一如以往讨论普通公路养路费收取时,人们经常提到的,将养路费计入油价,合理地体现了多用路多缴费的原则,将收费公路的养路费亦并入燃油附加税,在油价中体现后,由油价产生的激励将导致有车族开车里程的下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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