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此次扩围,地域由各地分散试点向全国范围内推开,行业方面则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未纳入
今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但当时会议提及的“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此次尚未落实。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互联网服务领域将收益最大
在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因此,新纳入试点行业范围的作为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6%的税率。
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试点扩围将降低文化传媒行业的税负,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利好相关上市公司。有解读指出,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试点行业的扩容,身为各行业“佼佼者”的上市公司们也将充分享受该项政策红利,在减轻税负压力的同时实现“轻装上阵”。
据民族证券测算,政策对出版发行领域的净利润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广告营销则净利润能够增长1.2%-4.9%;互联网服务领域收益最大,预计净利润将增长5.7%-13%。具体到相关上市公司,华录百纳、华策影视实施“营改增”后,净利润将提升6.4%左右;新文化约增厚4.96%,光线传媒的净利润影响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