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铁道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到2012年上半年为止,全国铁路基本完成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工作,铁路司法全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2012年,可以说是我国铁路司法改革的决胜年,突破20多年的坚冰,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终于回到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之中。
我国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历史始于1982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为了满足当时严打的需要。但是,这种独立于既有司法体系的体外司法系统,很快就显现出其设置的不合逻辑。1987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撤销,这曾被广泛认为是铁路司法“回归司法”的第一步。但迈出这一步后,铁路司法改革在此后的20余年内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2010年12月7日,几大中央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正是这个文件对铁路司法改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铁路司法改革的完成就是要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