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举报信直接递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副局级干部卫某的受贿行为,结果引发了蝴蝶效应——通过检察机关摸底调查,十几名行贿人员和6名受贿人员浮出水面。记者近日通过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等部门,了解到案件侦破和审理的过程。
举报信直通最高检
2011年年初,一封举报信直接递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湘桂铁路扩能改造Ⅶ标指挥部指挥长卫某受贿数十万元,并列举了具体的受贿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摸底排查,经过调查,发现卫某、时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宁枢纽工程III标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经理孙某和包工头李某涉嫌受贿、行贿犯罪,遂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侦破。
卫某担任该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主要负责指挥湘桂Ⅶ标工程施工,领导、协调和完成业主交给的任务,项目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卫某担任指挥部指挥长期间,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包工头等人的好处费。2011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初步掌握卫某受贿30多万元的事实,随后将其带回询问,之后将其刑事拘留。
卫某交代,2009年6月,他应包工头李某的请求,将李某安排到湘桂Ⅶ标指挥部下属的第三项目部,分包水泥搅拌桩和高压旋喷桩工程。2010年8月,他再次应李某的请求,将其安排到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广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南宁枢纽工程Ⅲ标工程指挥部第二项目部分包水泥搅拌桩工程。李某为感谢他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他好处费共37万元。
此外,卫某还交代了收受其他包工头和公司负责人好处费,并为对方非法谋取利益的事实。
揪出关键性行贿人
办案人员在梳理行贿、受贿案件时,发现了一个关键性行贿人员——包工头李某,他分别向多名铁路项目的负责人进行行贿。2011年9月初,办案人员依法传唤李某,询问了对方具体的行贿过程和金额。
据了解,李某2006年开始做工程,2008年在天津注册某公司。2006年,他在做郑州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一工程时,与来检查工地的卫某相识。2009年7月,李某到柳州湘桂Ⅶ标指挥部找卫某,询问对方有什么工程做,称“有钱大家一起赚”。李某交代,卫某称有两个项目可以做。他通过卫某打招呼,找到湘桂Ⅶ标指挥部下属的第三项目经理张某和Ⅲ标第二项目部经理孙某,得以承包这两个项目。为了感谢卫某的“帮助”以及更好地搞好关系,以便今后继续从对方手中拿工程,他送给对方37万元的好处费。此外,他还给张某(已判刑)两万元和一个黄金饰品,并给了孙某不少钱。
然而,李某承包湘桂Ⅶ标的工程不怎么顺利,原因是张某离任了。在陈某被任命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恒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Ⅶ标第三项目部项目经理后,李某向陈某提出之前与第三项目部原经理张某约定,施工中发生的水泥结余款五五分成之事。经过多次商量,陈某答应了李某的要求。为了非法获得水泥结余款,李某分3次共向陈某行贿24万元,但从中获利几十万元。据统计,李某向卫某等人共行贿83万元。
嫌疑人逐一浮出水面
嫌疑人李某逐一供述了行贿事实,并详细交代行贿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这让行贿、受贿系列案的调查更加明了。两天后,嫌疑人孙某投案自首,嫌疑人陈某被带回调查。
随着进一步的调查,卫某、孙某、张某和陈某等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逐一浮出水面,十几名行贿人员也显现出来。检察机关了解到,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卫某担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湘桂Ⅶ标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多次向6人收受贿赂款共计188.775万元。其中,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恒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湘桂Ⅶ标指挥部第三项目部经理陈某,先后5次送给卫某好处费38万元,以感谢对方推荐自己担任项目经理和及时拨付工程款。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职期间利用负责施工项目的管理、选用施工人员等职务之便,收受在该项目部承包工程施工的包工头李某等5人贿赂款共计28.5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某也被指控。
顺藤摸瓜又抓两人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间,孙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包工头李某的贿赂款20万元。办案人员在调查嫌疑人孙某受贿情况时,顺藤摸瓜又揪出两名铁路项目受贿人员丁某和周某。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丁某担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公司黎湛线河湛段增建二线HZ1标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公司南广铁路NGZQ-3项目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包工头的请托,在工程承揽、施工管理、工程款拨付、机械设备租赁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多名包工头贿赂款共计42万余元。其中,丁某收受包工头邓某所送好处费近29万元。案发后,丁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40万元。
周某是孙某项目部的一名带班人员,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他曾收受一名包工头送的12万元。不过,他见嫌疑人孙某投案和丁某被带走,立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所收受的全部钱款。
犯罪嫌疑人均获刑
从2012年至2013年1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该行贿、受贿系列案,并对多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卫某受贿188.775万元,其中索贿134.7万元。2012年12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了判决:卫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卫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多起受贿案后认定,被告人孙某、陈某、丁某和周某均构成受贿罪,其中认定孙某受贿金额为6万多元。考虑到退赃等情节,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对3名行贿人员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邓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说“法”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
在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中,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受贿赂后,帮助包工头等一些工程承包人承揽建设项目,这种只认钱不认实力的行为,如何保障工程质量?而许多工程与群众关系密切,关乎着群众的生命安全。
“建起一项工程,倒下一批官员”——工程建设领域已然成为腐败问题的多发领域。2011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首部《反腐倡廉蓝皮书》称,现在的腐败主体从个体向集团化蔓延,窝案串案较严重。回到工程建设领域,责任追究不力,是导致项目管理混乱、腐败现象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预防工程项目腐败,需加强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特别是对项目易发腐败环节的运作流程的规范,规范项目管理行为,界定各管理层之间的责权关系,约束管理人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工程项目腐败问题的发生。同时,还要强化项目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规范权力运行,以规范的项目运作流程,打造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