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国萍
为加快转变内蒙古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推动内蒙古物流业发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日前专门向各盟市下发了《关于减收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试行)》,拟对内蒙古自治区符合要求的甩挂运输车辆给予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30%的优惠。
据了解,减收范围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我区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甩挂运输车辆;纳入环渤海湾甩挂运输联盟会员的我区企业的甩挂运输车辆。减收方式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符合减收范围内的企业,企业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甩挂运输车辆信息、甩挂运输线路信息,经核查符合推荐车型等相关要求后,发放《内蒙古自治区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证》。甩挂运输车辆行经区内高速公路收费口时,在车属单位与《内蒙古自治区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情况下,给予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30%的优惠。此优惠措施预计从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按照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证》为一车一证,即牵引车相关信息需与证件相符才能给予减收优惠。此外,内蒙古自治区甩挂运输试点企业或环渤海湾甩挂运输联盟会员企业享受减收优惠的甩挂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推荐车型要求。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在推荐车型发布前购置的甩挂运输车辆经履行申报手续后实行减收优惠。同时,鼓励发展甩挂运输,推进试点建设进程和联盟合作,逐步实现联通区内、辐射全国的甩挂运输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