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规范铁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近日,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的《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集意见。
尤其是《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高铁未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将被罚款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未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影响铁路运营安全、严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和造成铁路交通事故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家铁路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该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原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将进口许可设定为进口产品上线运营许可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广泛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形成的。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家铁路局职责定位,对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变化体现在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和规范审批程序等方面,实现了政企分开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铁道部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关键部件、整车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鉴定。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鉴定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上述要求,政府实施设计许可参与了企业科研程序的全过程,带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特征,从受理申请到许可发证,通常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
新办法明确企业应该完成所有科研程序、具备申请设计许可条件后,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设计许可申请,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在新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五条中有关中间过程的规定。
原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第十一条取证条件中规定“拟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通过样车技术审查”。依据上述规定,无许可不能签订合同,无合同不能进口样车,无样车不能取得许可,实际无法操作。为有效验证进口铁路机车车辆的产品质量安全,进口样车必须完成与国内制造样车相同的试验和评审,因此新办法中将进口许可设定为进口产品上线运营许可,节点设置为进口产品投入运营前,解决了许可条件与许可节点互相矛盾的问题。
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企业须取得认定证书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列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目录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无知识产品侵权行为等条件。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驾驶员涂改倒卖驾驶证将被吊销驾驶证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线路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应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驾驶资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征求意见稿规定,初次申请和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家铁路局颁发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驾驶人员执业时,应携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对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驾驶证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驾驶证的;所持驾驶证与所驾机车车辆类型不符的,应吊销驾驶证。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机车和自轮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梁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