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决定从12月20日起核发2013年度货运汽车通行证,2013年度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自2013年1月1日起使用,2012年度通行证同时作废。
据悉,货运汽车满50辆的局、集团、控股公司以及三资企业的货运汽车通行证,由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根据其车辆数按比例核发;各区、县企事业单位、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单位以及未列入交警总队发证范围的车辆单位的通行证,由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根据其车辆数按比例核发。另外,根据市政府《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的规定,2013年度本市货运汽车通行证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