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实施 一年超限逾3次将被停运

www.jctrans.com 2011-7-6 9:58:00 衢州新闻网-衢州日报

导读: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规范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市关于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定,是按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执行。

  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规范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市关于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定,是按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执行。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条例》中有哪些主要变化,记者昨日就此问题采访了衢州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科长王家生。

  变化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更大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在《省条例》中,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条例》中,这些距离参数没有变化,不过这个距离变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一米”这个范围,因此,《条例》中公路建筑控制区增加了一米的范围。

  变化二:公共场所要离路更远

  在《省条例》中,路边建筑如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能建筑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内,而《条例》规定,这类建筑物离公路的距离变远了。

  《条例》14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该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原来这些建筑只要不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内就可以了,现在则要求这些建筑物必须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20米、50米处。”王科长介绍,这类公共场所今后必须建在离公路更远的地方。

  变化三:加强车辆源头控制管理

  “在我们查处的车辆超限案例中,有不少车子都是出厂之后、上路之前经过了改装,增加了车子的质量限值,且取得了相关资格。而《条例》则加强了车辆的源头管理,能有效减少这种超限行为。”

  王科长介绍,《条例》第30、31条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变化四:超限不再只是罚款了事

  王科长透露,货运车辆的超限管理一直是他们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按原来的规定,针对车辆的违法超限行为,只能进行卸载和罚款。即便一辆车子一年超限365次,也只能罚款。单纯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行为人的震慑力不大,因此同一辆车、同一个驾驶人的频繁违法超限行为屡禁不止。

  随着《条例》的实施,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条例》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本文关键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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