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三大亮点

www.jctrans.com 2011-6-30 10:40:00 网络

导读: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出台后,国务院于年初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充实和细化了《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 条 分 析  

  一年超限3次以上吊销营运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大了对超限运输车辆及超载源头的查处与监管力度,其中,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条例》实施后,超限车辆如再上路行驶,车主、司机及违法改装企业都将受到严惩。  

  1、一年违法超限运输超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条例》加大了对超限运输的处罚力度,并对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使其在实际中更具操作性。《条例》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使用伪造、变造超限通行证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因运输货物不能分割等原因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者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企业不按规定改装车辆 或被吊销资质证书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条例》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违反《条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损失司机、押运人员应赔偿  

  《条例》规定,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背 景 资 料  

  截至2010年底,四川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54344公里,公路密度82.1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4307公里,跃居全国第三,国省干线公路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里程达1.8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3.3万公里。1997年,我国出台了《公路法》,为依法加强公路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在《公路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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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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