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宁夏将规范货物承运人责任,禁止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危险货物运输应当规范危险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而不应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责任。
据此,《条例》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应当与托运人签订道路运输合同,查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险性、应急措施等情况。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该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有与运输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对于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条例》规定,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