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从2008年12月31日召开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各有车单位和车主已经预缴的2009年度公路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请在原缴费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全额退费。
省交通征稽局要求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继续做好2008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漏缴公路养路费车辆的清费追缴工作,确保2008年度及以往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应征不漏。凡欠缴、漏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在2009年1月10日前主动到征稽机构补缴欠费的,可免于处罚。逾期不缴的,按规定依法追缴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