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
中新网1月16日电据外媒16日报道,土耳其航空公司一架货运飞机在中亚国家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附近降落时坠毁,当地官员称至少32人死亡,32栋住宅被毁。香港国际机场航班记录显示,TK6491航班于当地时间星期一01:10(格林尼治标准时间星期天17:10)起飞;实时飞行信息网站flightradar24的记录显示,坠毁的是一架波音747-412F货机,飞机雷达记录及于编号TK6491的这个航班从香港出发,是土耳其航空租用自别家航空公司的货机,飞机最终目的地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
二、相关国际公约适用梳理
(一)《国际航空过境协定》
《国际航空过境协定》(目前我国尚未加入)共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定期航班的空中自由;争端的解决;生效、退出;援引;对领土定义的适用;协定的签字与接受。该协定最突出的是“两大自由协定”,即: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飞越领土自由);
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的自由)。
但该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不适用于对定期国际航班禁止使用的军用机场。在战争或军事占领地区及战时通往此项地区的补给路线上,此项权利的行使须经军事主管当局的核准。《国际航空过境协定》权利的行使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与该协定同时制订的还有《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根据笔者的检索,土耳其于1945年加入该公约,吉尔吉斯斯坦并未加入此公约。这就使此事件并非是《国际航空过境协定》所规定的情形。
(二)《国际民航公约》
但是吉尔吉斯斯坦(1993年加入)与土耳其(1945年加入)同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
(三)《1999蒙特利尔公约》
可是吉尔吉斯斯坦(没加入)与土耳其(加入)同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四)《1952年罗马公约》
两者均不是《1952年罗马公约》的签署国。
(五)《华沙公约》
吉尔吉斯斯坦与土耳其均是《华沙公约》的签署国,并且已经在双方国内生效。
因此,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适用该公约。
三、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
该事件引发外国航空器在其他国家致地面人员财产损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从受害国的角度出发,应该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此问题需要先确定是否存在处理此问题的与外国航空器侵权国的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如果有,按之办理;(吉尔吉斯斯坦与土耳其在这一步就已经解决了)
其次,如果没有对此问题规定的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则需要查阅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向,按之办理;
最后,如果存在既有可能指向本国法又有可能指向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则可以选择最利于本国的准据法,保证本国利益最大化。
【小知识】1995年,当时的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斯卡尔·阿卡耶夫宣布了一项法令,阿克撒卡尔对财产法,侵权法和家庭法有管辖权。阿克撒卡尔,在当地语言中是“白胡子”的意思,比喻是指男性长辈、社群的贤明老人。这些长辈在中亚和高加索国家整个部落内起政治和司法系统的作用,苏联时期在村庄作为顾问或评委。似乎有些治安法官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