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发布的最新一期民航运输信息显示,针对此前出台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这一回应在无人机行业引起广泛反响,不少企业人士转发此条信息,认为这是民航局运输司停止执行该项决策的正式反馈。
以下是民航局官方做出的反馈:(原文)民航运输信息(2016年第1期总第8期)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民航局官网征求意见,共收到20封邮件,36条具体意见。来自无人机生产兼经营厂商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意见较为集中,反映了执行层面各环节取证难、政策不配套等问题。
结合此次征集到的意见,运输司委托中国航协通航分会对无人机企业进行调研,组织召开研讨会,对《办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对无人机类型及用途进行分级分类,豁免或简化25公斤以下无人机适航、机载无线电台等取证环节,二是进一步降低无人机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不宜套用设立通航企业条件,三是设定办法生效的缓冲期,实现平稳过渡。近期,民航局将继续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行业意见,针对无人机运行特点修改完善《办法》,为无人机企业合法经营创造便利条件,为新兴业态发展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事情背景:
12月30日,国家民航局发布公告称,为规范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该《办法》征求意见。
该《办法》一时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其中无人机企业对此规定反响较大、质疑声音不断,近200家企业联名上书民航局,要求暂停该办法的执行,甚至说出了“看似有规定,实际执行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这样的规定群众有意见,无人机企业会破产,国民经济将严重受损”这样激烈的字眼。
按照进度安排,2月1号预计正式试行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却从民航局官网上被撤掉了。有业内人士称该《办法》暂时不执行,但并没有相关官方说明。
《办法》意见稿颁布后,其中“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等条款在行业内引发较大争议。以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上百家无人机公司1月份联名建议,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适航证”等前置条款,制定适应无人机行业特点、具备可操作性的新办法,并建议新政策执行给予缓冲期。
宇辰网及业内人士对《办法》进行了深度分析,总结出了这几条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1、申请注册何种企业,需要多少注册资金,工商局有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太多余了,市场好,老板可以贷款借钱进行投资,市场不好,我精打细算小本经营,政府无需管理。
2、运行通航企业需要几架飞机,也应根据企业的实力和市场情况,如果企业一架飞机都没有,也不可能拿到后续的“运行许可”,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通航企业。所以民航局为何非得要求两架以上航空器,这明显是故意抬高门槛,并且干了企业老板该干的活。
3、航空器适航证本身由管安全的民航适航部门管理,也是获得“运行许可”的必要条件。已经有专业的部门管理,为何又搞一个“经营许可”来管,是不是重复管理,多此一举?对于航空器买保险一事,民航法中有明确要求,不买是违法,同时企业为了个人利益也需要用保险来保护自己,专门设个部门来要求保险,多余否?
4、飞行员执照同飞机适航证一样,本来民航局有飞行标准部门管理,这也是颁发“运行许可”基本条件,再用“经营许可”重复要求,是不是怕企业的“婆婆”不够多呢?
5、对于企业组织机构和什么经营管理手册、经营质量手册等要求,本来是企业老板根据企业规模来自行决定和企业为了发展自我规范法律或合同约束的事,你行业主管部门非得强加要求,是不是干了不该干也干不好的事?大家觉得是政府部门管理者懂经营?还是企业老板懂经营的门道?如果通航企业给农民喷洒农药,没有按照农业部门的行业标准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实施,造成农民权益受损,你说是找民航局还是该找法院?
这次集体上书的焦点在于航空许可证获取难度较大。《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制定,大家认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主要针对企业,考虑到无人机的特殊特点,国内很多无人机属个人所有,在取得许可证和实际使用上都有很大难度。
“经营许可”是中国特殊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已严重与现在的社会经济情况不相符。它的存在不仅给企业增加了一道门槛,而且因为其管理规定要求泛泛、执行起来个人裁量权较大,给利益寻租带来空间,更加制约了通航的发展。
民航局在收到业界意见之后,认真调研、广泛听取意见,降低无人机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营造宽松市场环境,给所有重视的此规定并亲力亲为做出努力的广大行业人士们一份满意的答卷,也让大众看到了未来更加广阔的无人机行业环境。
作者 郭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