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6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人民币8.25亿元,同比减少9.54%;净利润约7584万元,同比减少47.3%。公司本季度营业收入环比上季度增长9.09%,公司本季度净利润环比上季度增长45.15%。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深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双方经协商同意,标的物首年度(即2012年度)使用费为人民币500万元。自第二个年度起,每年使用费在上一年度使用费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为上一年度使用费与我国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幅度的乘积,但使用费的增长率最高不得超过5%。深圳直升机场担负着公司60%以上的直升机起降与保障任务,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十分必要,公司对此有较强的依赖性。2016年1-9月公司支付使用费为37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2014年8月20日与中信富通设立的SPV公司天津信直通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2架Ka-32A11BC直升机的《直升机融资租赁协议》,本金2,830万美元(不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融资手续费为融资金额的1%,利率为每一个计租期开始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的三个月LIBOR+325BP,融资期限为10年,留购价为2美元。2015年9月15日,海直通航与天津信直通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天津信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信富通为此项目新设的专项公司)三方签署《直升机租赁合同转让与修订协议》,天津信直通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原《直升机融资租赁协议》通过概括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新出租人天津信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1-9月公司支付融资租赁两架Ka-32A11BC直升机到期租金及利息共计2,713,928.21美元。
3、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海油租赁售后回租3架EC-155型直升机,并与海油租赁签署《售后回租协议》,2014年10月31日收到转让价款119,368,306.39元。2016年1-9月按照协议支付租金及手续费32,791,429.68元。
4、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融资租赁3架Ka-32型直升机事项,2015年6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与天津招银津三十四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直升机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协议,海直通航向天津招银津三十四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三架Ka-32A11BC直升机,融资金额3,876万美元,融资手续费为融资金额的1%,利率为三个月LIBOR+295BP,融资期限为10年。2016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将美元贷款变更为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应调整,2016年1-9月支付融资租赁3架Ka-32型直升机租金及利息等1,157,356.71美元和人民币16,160,503.64元。
5、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委托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中信基业28号重庆兴荣应收账款流动化信托项目”信托产品,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投资年限为2年,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2016年1-9月收到投资收益2,256,164.38元。
6、2011年12月公司向欧洲直升机公司采购7架EC225LP型直升机项目,合同项目价款欧元14,210万元(折合人民币122,632.3万元),至报告期末尚有1架机未有交付。报告期没有支付购机款项。
7、根据《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关于申报2016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海直通航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2016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7月—2015年6月)补贴。2016年9月18日海直通航收到2016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1,030万元,2016年9月29日公司收到2016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2,784万元。
8、为解决公司海南老机场运营与海南东方城市发展矛盾及充分满足新兴通用航空服务的需求,公司决定迁建东方机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海南机场搬迁的事项。
9、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10、公司向爱尔兰MILESTONEAVIATIONGROUP经营租赁1架S-92型直升机,租赁期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租赁期为5年,起租日为2014年4月24日,2016年1-9月公司支付租金27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