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在各领域陆续推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既是改革的出发点,也是改革的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社会的焦点,整个社会如此,一个行业亦是如此。2016年5月25日,民航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引起全行业的积极响应。笔者在此想借因某航司收取国内选座费而受到某部门行政处罚的事件,谈谈对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一、某航收取国内选座费缘何违法
笔者通过查证国家和民航局相关文件,判定某部门的行政处罚得当。某航收取国内选座费为什么违法?
第一,根据2015年10月8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对民航运输服务的规定。某航收取国内选座费不在此文件管理范围,属于非中央定价范畴。非中央定价的收费标准应由企业发起,按照程序报请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经过审批方可合法收取。某航注册地址在北京,北京市发改委负有价格监管事权,其在7月2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发改价格处罚[2016]28号)》是合理合规,无“越位”之争。但某航是否在2015年以前向北京市发改委提交过收取国内选座费的申请,从已公开在资料中不得而知。
第二,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国内选座费不属于“民航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旅客价格率”范畴,向“71条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航线乘客”收取选座费也不属于规则中的“竞争性领域除外”的豁免范围。民航主管部门对非中央定价收费项目无管辖权,无“缺位”之议。但某航是否就收取国内选座费之事向民航主管部门咨询过,从已公开在资料中不得而知。
因此,从“合理”维度判断,某航因违法收取国内选座费而收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可厚非。但从“合情”维度思考,某航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而采取的企业自主定价的市场行为被处罚,或多或少折射出在有关部门在推进旨在实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目标的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相对滞后。
二、国内选座费应由“计划”改为“市场”
选座服务是航司的辅助性服务之一,属于国际惯例,是航司在民航运输市场化发展到消费个性化阶段所推出一项可选择的差异化付费服务。通常选座费主要面向自愿选择坐在经济舱的第一排、安全出口等前后间距更宽位置的旅客收取。国外航司收取选座费由来已久,2014年起,国内航司开始陆续在国际航线上推广,两年多的选座服务销售数据显示:该项服务是受到消费者普遍接受的,为了更舒适的飞行体验多付费的商业逻辑是被消费者广泛认同的。但是,依据我国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航司在国内航线上收取选座费的行为是违法的。与此不同,我国国际航线票价采用市场指导定价,故不会存在收取选座费后触及价格“天花板”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航司(除了少数低成本航空公司)只在国际航线上收取选座费,而在国内航线不收取选座费的根本原因。
近两年多的消费实践证明,我国航司推出的选座服务以及由此产生的选座费是消费者可自由选择并自愿付费的差异化服务,而非强制性消费服务。选座服务归根结底是国内外航司根据民航运输市场消费新趋势而采取的企业正常市场创新行为,被戴上指导价格的“紧箍咒”实属冤枉。有关部门是否应该果断地将以选座服务为代表的消费者可选式的付费民航辅助性服务由“计划限制”改为“市场调节”。国内选座费从客观上是符合市场定价规律的,又何必主观上给它强加上指导价格的限制呢?
三、深化民航改革需要基于市场思维的顶层设计
在民航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形成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行为的法规体系”是民航改革总体目标之一,并且有针对性地在第34条明确指出:“扩大民航国内航线客运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如果只在现有部分计划经济特色明显的规则上修修补补、与时俱进、突破创新,民航改革只能停留在“浅层”,而根本无法达到“深化”的要求。深化民航改革更需要基于市场思维、立足行业视角、兼具前瞻要求,积极做好我国民航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的顶层设计。最终,为民航行业企业创造出有利于激发其市场活力和提升其创新能力的法规体系环境,力争让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如何做好基于市场思维的顶层设计?我们再回到选座费应不应该收,怎么收本身的问题上。选座属于航司的辅助性服务范畴,该服务是由低成本航司创立并示范,由全服务航司在危机中继承并发扬的基于市场真实需求的民航服务创新。纵观国外,航司辅助性服务及其收费已经逐渐成为它们利润的主要来源,以美国航空为例,其辅助性服务收入已经占到其净利润的一半以上。反观国内,由于被基于相对计划性思维的行业法律法规束缚着,我国航司推出以座位选择、额外行李、客舱购物等为代表的辅助性服务自主创新的行动始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推进全面深化民航改革工作,民航局更应主动做为,积极推进以《中国民用航空法》为代表的民航各项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尽快建成切实符合市场创新理念、尊重我国民航发展规律、体现我国民航阶段特征的全新民航法规体系。加快完成基于市场思维的我国民航顶层设计工作。具体到民航服务领域,建议探索以民航服务负面清单的形式鼓励航司服务的创新和实践,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会为消费者和行业甄选出真正有价值、市场需要的辅助性服务,并通过合适的价格来彰显其合理的价值。构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我国民航行业服务创新环境,民航局实乃责无旁贷、当仁不让。
综上所述,在推进深化民航改革工作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其中的问题和道理吗?还是那句话:“对于民航业的监管部门来说,与其细心呵护,不如让市场来决定航空公司的命运,让竞争决定谁是强者,这才是真正的监管”。(綦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