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屈某起诉要求与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却被航空公司反诉赔偿巨额违约金。9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某航空公司解除与屈某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屈某也要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2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3年7月11日,屈某与某航空公司签订《飞行学员助学垫付款合同》后,成为由该公司委托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培养的民用航空飞行驾驶技术专业四年制本科学员;屈某在航校学习4年的全部费用计53.3万元由某航空公司全额垫付。
2007年6月16日屈某与某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7年6月16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屈某从获得机长资格之日起为某航空公司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八年,如果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机长岗位要交纳违约金450万元。
2007年12月16日,某航空公司正式聘任屈某为副驾驶;2013年5月成为机长。某航空公司为屈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其一直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屈某在某航空公司上班至2015年7月23日。
2015年6月23日,屈某向某航空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承诺:如因公司需要,为不给公司生产运营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带来不利影响,可以继续帮助公司工作一至三个月,请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屈某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向某航空公司邮寄送达有关函件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5年6月24日,某航空公司收到屈某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7月24日,屈某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请裁定某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安保评价;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移交手续。2015年10月19日,某航空公司也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申请,其反诉请求与诉讼请求一致。
2015年11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屈某已超过仲裁处理最长60日的期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该委会向某航空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屈某的诉求。判决某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移交手续;屈某一次性支付某航空公司违约金210万元;驳回某航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