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6日,乌鲁木齐国际机场T3航站楼派出所接到现场运行指挥中心通报称,有一名旅客在飞机上违法使用手机。
候机楼派出所民警待飞机降落后将陈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经对陈某以及机组人员询问得知,旅客陈某乘坐航班由北京至乌鲁木齐,在飞机起飞滑行过程中,陈某使用手机打电话,周围的旅客看到后劝阻陈某将电话挂掉,陈某不听劝阻并和周围旅客发生争吵,随后机组乘务员和安全员上前制止陈某,但陈某认为自己在飞机上打电话不会影响飞机飞行,认为工人员让他关闭手机是“小题大做”。
在对陈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时,陈某仍然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于是民警给陈某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耐心地对他讲解他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候机楼派出所对陈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决定。
乌鲁木齐机场候机楼派出所民警提醒广大旅客,在飞机飞行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并确保处于关机状态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如:对讲机、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计算机、音频播放机、视频录放机、电子游戏机等。
通讯员 张志勇 徐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