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原本参加了赴菲律宾长滩岛的旅行团,不料出发时,飞机前后一共晚点了28个小时,王女士一气之下自行离开。在同旅行社协商退费无果后,王女士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日前,房山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王女士团费和附加旅游费等共计4810元。
参团飞机晚点28小时
今年7月,王女士和朋友打算趁着年假外出游玩,并报团参加了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菲律宾长滩岛4晚6日的旅行团。为此,王女士支付了旅游费用5599元,以及小费180元和菲律宾机场税、码头税、清洁税和接送船费共计20美元。
7月6日晚,王女士和朋友按约定到达首都机场,准备乘坐次日凌晨的航班。但航班因天气原因晚点,一行人在机场待了一晚后,7月7日凌晨5时许,旅游公司为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旅游团成员安排了住宿。
7月7日18时许,王女士和其他团员再次进入机场候机,但登机后直至7月8日凌晨2时,飞机仍迟迟不能起飞。经历了“机场二日游”的王女士一气之下自行离开,不再继续行程。而王女士离开3个小时后,飞机才起飞。
诉旅游公司要求退费
事后,王女士曾找到旅行社协商退费问题,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王女士随即将旅游公司起诉至房山法院。
王女士认为,虽然不能完成旅游的原因系天气意外,但根据合同约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组团社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将节省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王女士表示,自己离团后,同行的朋友没有住单间,而是被导游安排与他人同住一间,因此旅游公司实际上拿到了酒店退还的房费,但却没有退还给她。
此外,王女士还指出,旅游公司安排的航班经常发生航班延误情况,并曾被菲律宾当局要求暂停一切业务,但旅游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
王女士认为,从自己下飞机开始,双方的旅行合同便已经解除,为此要求旅游公司退还各项费用。
旅行社称属自愿脱团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旅游公司方面表示,飞机延误系不可抗力所致,旅游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在飞机起飞前王女士自愿放弃旅行,这是王女士单方要求解约。而王女士报团时签订的旅游合同中规定:“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旅行公司方面同时表示,截至王女士下飞机时,旅游公司已经为其支付了机票和食宿费用等共计约四千余元,这些费用均已发生,无法退还。
因此,旅游公司仅同意退还王女士小费180元和菲律宾机场税、码头税、清洁税和接送船费等费用130元,不同意退还王女士已交纳的旅游费用。
法院判酌情退款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与旅游公司订立旅游合同后,因出发的航班长时间延误而放弃旅游,其行为虽属单方解约,但事出有因。且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与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相悖,其中的约定有损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故该条款当属无效。
在诉讼中,旅游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截至王女士放弃旅游时的实际支出,但根据实际情况,可知旅游公司确有支出的费用已无法退还,因此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应退还的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退还王女士旅游费4500元、退还附加旅游费用310元。
作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