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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组信息”缺乏法律理性和现实意义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7-19 11:04:00 民航资源网

导读:韩亚航空空难发生后,我国4名广东律师致函民航局,要求起飞前公布机组信息。建议发起人邓树林律师15日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希望通过律师的发声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推动我国航空体制的完善,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韩亚航空空难发生后,我国4名广东律师致函民航局,要求起飞前公布机组信息。建议发起人邓树林律师15日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希望通过律师的发声保障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推动我国航空体制的完善,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公布的信息包括:飞行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体格检查情况;过往的飞行路线;过往的安全飞行时间;过往的飞行机型;过往的训练记录等内容。

  尽管业内外人士一直在探究空难发生的原因,甚至直指飞行员操作失误,但是这个建议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甚至在“飞常准”进行了“有必要对乘客公布机组信息”的投票。

  作为民航一员,一直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我对这个建议不敢苟同,这个建议不具有法律理性,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更缺乏实践操作性,很难实现旅客监督和促进机组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效果。

  一、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包括知晓机组信息

  知情权的缘起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知情权是政治民主化的产物,首先出现在公法领域,如公民有权知晓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知情权的实现是公民行使选举权,参与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的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知情权的范围扩展到满足公众对知名人士、公共事件的关注,如对明星的好奇、追逐,新闻对相关事件的报道等。经过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博弈,法律最终确立了这种“好奇”和知晓仅限于名人政客,实际是名人政客以其出名的地位换取了对自身隐私权的限制。如今,知情权更在私法领域大放光彩,这即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航运输业是为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提供空间位移的服务行业。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旅客作为享受航空运输服务的消费者应当享有《消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其中就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正如上文所提到,知情权与隐私权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两者会出现外延的交叉,即是说满足了某类公民的知情权就会有损被知情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划设两种权利的边界必须从法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去衡量,否则有违公平正义,且纠纷不断。因此,《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的权利,也规定了知情权的范畴。即《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结合法律规定,并回顾生活实践,相信读者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购物,除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外,不会要求售货员告知其年龄、婚否、家庭住址等与商品选购无关的信息,否则,涉嫌侵犯销售员的隐私权。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基础

  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和知情范围的确定源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领域,经营者占据着专业知识、技术和管理的强势,而盈利的本性使得经营者在交易中尽可能地掩盖对其不利的信息,因此,在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获取上,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劣势,信息的不足或者偏离,甚至是欺骗性的信息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决策,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法律才规定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利。如果不存在信息的不足或偏离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那么没有必要公布信息。多余的行为只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和侵权纠纷的兴起,甚至会让经营者舍本逐末,抛弃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品质的确保和增进,而去迎合消费者无止尽的好奇。

  结合上述法理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中的旅客无需了解机组信息:

  理论上,旅客选择空运的交通方式出行,影响其决策的主要是票价、航班时刻、航空公司,当然,对航空公司的选择会考虑安全和服务质量。不过,中国民航安全记录相当好,居于世界民航前列,也不存在某个航空公司安全记录极差,而被公众所排斥的现象。退一步而言,如果航空公司的安全记录对旅客的选择有影响的话,那旅客会整体排斥,而不会再从机长的安全记录里面来选择。其实,民航从业人员都知道,民航安全是系统性的,是航空器、飞行员、空中管制、机场等多方的良好组合,不是单靠飞行员就能决定和判断的。因此,机组信息的公布与否不会影响到旅客的出行选择,也不会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法律上,民航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任何关于航空公司必须告知旅客机组信息的规定。国内外民航法中,对于旅客的知情权主要集中于延误航班信息的告知和限制旅客权利、减轻或免除航空公司责任的某些规则的告知,如超售、旅客黑名单等。

  另外,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相比,无论公路、铁路和海运,都没有规定旅客享有如此内容的知情权;现实生活中也很难出现:乘客上了公交车,看到了驾驶员姓名,而下车换乘的情况。

  二、公布机组信息会涉嫌侵犯机组成员的隐私权

  知情权演进过程中一直充斥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博弈,合理掌握知情权的范围,确保既保证知情权又维护隐私权是法学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结合上述法理,一般认为,私法领域的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取决于该领域的具体特点和消费者对该领域商品或服务的知晓程度,以及知情与否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不知情是否会有损消费者选择权。

  由上可知,旅客对机组信息的知情不会影响到其对航空公司的选择,也不存在航空公司故意隐瞒机组信息而欺诈旅客购票的问题,即没有法律设立的必要。

  另外,如果公布上述包括“飞行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体格检查情况;过往的飞行路线;过往的安全飞行时间;过往的飞行机型;过往的训练记录”等内容,则可能涉嫌侵犯机组成员的隐私权。

  律师要求告知的上述信息会涉及到飞行员等机组成员的个人信息,如年龄,身份证号码、个人经历等,这些内容部分成为了隐私权所保护的内容。所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实践中,判断工作信息的公开与隐私权的界限通常考虑这个信息是否是工作资格所必须,如警察执法时出示警官证等,另外,这种公开只限于工作事务所需要,超越工作需要则由行为人所掌握,其主动公开的私人信息不涉及侵权问题。

  三、公布机组信息有损空防安全

  民航安全包括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前者主要强调人机环方面的安全问题,主要是技术问题;后者则强调人为非法干扰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活动,如劫持航空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机上拨打手机、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机组人员作为直接执行航班任务的一线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务员、空中保卫员和空警,如果其执飞信息被提前公布,难免会被犯罪分子所掌握并从中寻求侵扰、破坏的机会,这会带来巨大的空防安全压力,有损航空运输的安全。

  四、公布机组信息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即便法理和法律认可和规定了“公开机组信息”,这个规定在民航实务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所看到的每一个飞行的航班,其实都是民航系统若干组织协调一致的结果。就机组排班而言,至少涉及了航空公司飞行部、乘务部、安保部、运控部等,航班正常时,这个排班计划理论上可以提前告知旅客,但是如果出现航班延误,机组超时,机组人员突发疾病、航空器变更等,必然会有变化,变化的结果很难保证提前告知。

  另外,公开信息或者告知的方式和时限是什么?售票时告知?假设这个告知于选择航班有影响,那么提前一个月、几天的售票不可能知道排班计划,售票处也无权限进入排班系统或飞行准备系统,根本无法实现售票时的公开或告知;起飞前公开或告知?如果起飞前告知,旅客觉得机长有不安全记录,那么他能否拒绝乘机或者更换机长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机组人员的信息不构成运输合同规定的内容。这个时点的告知没有任何意义。

  当然,有的航空公司在机上广播时,会广播此次航班的机长姓名,安全飞行时间和乘务长姓名,但这个告知也并非是让旅客监督机长飞得好不好(据我所知,没有这样的投诉出现),我认为体现的是航空公司一种态度,一种营销策略,绝非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公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批评权,但是亦受限于法律规定、社会发展和具体行业特点。

  中国民航安全记录优良,民航主管部门对飞行员资质管理严格,我们应该对民航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信心,同时,也希望每一个旅客有一个安全、快捷,愉快的航空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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