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 陆运| 空运| 综合物流| 船务新闻| 口岸/园区| 贸易| 宏观经济| 产业经济| 时政新闻| 图文天下| 物流专题| 物流网评| 贸易专题| 财经观点| 深度观察| 贸易网评

航空安全:一个“诈弹”将“炸”掉上百万元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5-22 10:34:00 北京青年报

导读: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近日来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全部告破,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部目前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方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近日来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全部告破,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部目前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警方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架次航班。经过公安机关全力工作,多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全部告破,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公安部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民航是国家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承担着运输旅客和物资的重要职责,近期接连发生多起犯罪嫌疑人给有关部门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的案件,造成多架次航班紧急备降或长时间延误,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针对连续发生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公安部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一个“诈弹”能“炸”掉上百万元

  2012年8月29日,国航CA981航班受到威胁的信息返航首都机场。

  2012年8月30日,深航ZH9706航班遭遇“炸弹”威胁,备降武汉。

  2012年10月8日,南航CZ680航班因收到威胁信息备降兰州。

  2012年10月9日,国航两架航班在起飞前接到威胁电话重新安检。

  2013年2月20日,深航某航班收到“诈弹”,致使该航班迫降。

  2013年5月15日,深航、东航、吉祥航空共5架航班遭遇“诈弹”威胁。

  2013年5月17日,一男子谎称多地飞往上海的航班上有炸弹。

  有观点认为,“诈弹”毕竟是假的,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没有必要施以重罪,但事实是,一旦获知飞机上可能有炸弹、可疑物等信息,民航总局会要求飞机就近采取返航、迫降、重新安检、仔细排查等紧急措施,公安、消防、卫生等联动部门一起投入应急状态。此类事件多发,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浪费,航空公司的损失也十分巨大。公开信息显示,一个“诈弹”的出现,造成的损失少则十多万元,多则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以一架满载油料从北京飞至三亚的中型客机波音737-800为例,如果中途发生返航或备降,造成的损失至少在100万元左右。

  飞机油耗:约10万元

  如果航班在空中接到威胁信息,飞行员的第一反应是要放掉飞机携带的大部分燃油,以便备降,飞机一次飞行带的燃油价格起码10万元。如果加上重新起飞的燃油费用,“诈弹”带来的损失可能更高。

  起降费用:10万到20万元

  航班遭遇“诈弹”返航或迫降产生的费用还包括机场跑道使用费用、飞机停场费用,频道和飞行器材的使用费用。如果在夜间起飞降落,还需缴纳夜航附加费、灯光费等费用。

  启用滑梯:一个约10万元

  飞机紧急滑梯触发后的恢复十分复杂,需要先送车间检查有无损伤漏气,如有损伤需要报废处理,费用不下几十万。滑梯本身如无破损要将滑梯折叠复原,滑梯折叠打包成型后,还需用专门的重物施压使之达到标准尺寸,仅这个过程就需4至5天。全部检查恢复的过程在20日左右。

  安全排查:数万元

  按照处理程序,收到“诈弹”威胁信息后,空警要排查爆炸物,管制要协调冲突、指挥避让,机场要启动紧急预案,消防队、急救中心、警察要紧急出动。除了旅客、行李要进行再次全面检查,整个飞机也要接受地毯式筛查,在“8·30”深航“诈弹”案中,武汉天河机场出动数百人排查,仅车辆用油就花费3万多元。

  地面服务:数万元

  重新安全检查完毕后,旅客重新登机时,机场方面要重新安排检查证件、行李过磅等一系列的服务内容,这笔费用还包括旅客过安检费用和加油费等。

  延误排队:数万元

  5月17日的航班“诈弹”事件导致11班航班延误,影响人数超过一千人,航班延误带来的损失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诈弹型号”不同 处罚程度不一

  去年年底,一名用“诈弹”威胁上海浦东机场的男子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样是去年年底,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今年5月17日,一名男子在首都机场T2航站楼扬言“带炸弹上飞机”,被机场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样是“诈弹”,为何处罚力度完全不同,法律人士称由于不同事件的情节、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并不相同。

  《刑法修正案(三)》新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即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凡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的,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介绍说,航班恐怖信息犯罪应属重罪,相关司法部门应该从严掌握法律的适用。他认为,近期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给民航和旅客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都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情形,应该判处犯罪分子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要造成航班返航、迫降、重新安检、航班延误等行为,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情形,应该判处犯罪分子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就在5月17日,首都机场T2航站楼,饮酒后的龚某因酒劲发作扬言“要带着炸弹上飞机”,而被机场警方带至派出所,警方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即“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对龚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相比之前“诈”飞机事件,龚某受到的仅是为期5天的行政处罚,对此李伟民律师表示,此类情形与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性质上有明显差异,执法人员要对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违法者的动机和贻害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龚某因明显的酒醉而在机场“大放厥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而如之前的几例“诈”飞机案,情形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发生在飞机上,有的是打电话威胁,但都属于故意编造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综合各因素判断,则应适用《刑法》。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