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民航局官网发布消息称,《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较2004年发布实施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更加完善,并根据过去几年间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了修正与调整,以更好地满足民用机场工程、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需要。
新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包括总则、运输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运输机场建设实施、运输机场工程验收、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11章120条。与上一个版本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相比,其修订时考虑到了2007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29号令)中规定的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事项)、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其中部分条款与129号令中的规定不一致)、2011年3月民航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对民航专业工程进行了重新划分和界定)以及此前条例未包含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等情况,使得新《规定》既适应了上述变化,与相关法规保持了一致;又更好地满足了民用机场工程、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需要。
新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对运输机场选址、初步设计、总体规划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专家评审要求、审查时限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使其更为明确和规范;依据《关于加强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民航办规发[2009]3号),要求除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也应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进一步加以规范,并增加了相应条款,规定了行业验收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
新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要求,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准权限依据机场飞行区指标的不同作了调整,将部分管理事项由民航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了下移。同时,新《规定》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地还有,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民用机场的净空、电磁等环境。
对于新被纳入《规定》管理的空管工程,《规定》本着规范民航空管建设工程建设,明确审批程序的原则,增加了相应条款,对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及工程建设信息报告等事项做出了规定。并将六部委《关于加强军民航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基础2012[2122]号)中有关空管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纳入进来,以进一步加强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