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请还旅客知情权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2-11-29 14:14:00 中国网

导读:民航运输业是为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提供空间位移的服务行业。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民航运输业是为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提供空间位移的服务行业。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旅客作为享受航空运输服务的消费者应当享有《消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其中就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知情权是旅客的法定权利

  《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形态的不同,对某些商品的信息无须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或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范围,内容取决于具体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

  理论上,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因此,对于航空运输服务而言,凡是涉及旅客选择、决定与航空公司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信息以及在运输服务过程中涉及旅客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信息都应该属于旅客知情权的范围。

  知情权的内容或范围会因领域、专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会随着社会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而有所增进。同时,也会因某些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成为常识而逐渐淡出权利要求的范畴。

  承运人须确保知情权的实现

  作为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知情权实现的方式既可以是自主获取,也可以是掌握信息者(义务主体)主动披露,包括权利人要求信息掌握者(义务主体)披露。

  在现有阶段,消费者知情权必须通过经营者告知义务的履行来保障。对此,《消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以及第49条规定经营者欺诈加倍赔偿的责任。

  民航领域中也是以规定承运人告知义务的形式来确保旅客知情权的实现的。除了《合同法》第298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外,《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规定规范》(GB/T18360-2007)“7.7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梳理上述规范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民航旅客知情权的规定不多,对知情权内容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情况的知情上,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则是承运人的主动告知。

  完善承运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目前我国航空公司已经开始重视和着手完善告知义务以确保旅客的知情权。然而,面对世界范围内旅客权益保护的日趋加强,如欧盟2027/97号条例《航空承运人责任条例》、欧盟261/2004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在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协助的条例》,以及美国运输部旅客权益保护法规、航空旅客权益指南等的出台,并结合航空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内涵式竞争的需要,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和航空公司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告知义务的规定或履行。

  1.确定告知原则:以航空公司主动告知为原则,以旅客询问被动告知为例外。当旅客提出与运输有关的涉及旅客决策或权利的事项时,航空公司应如实告知。

  2.确保及时告知、真实告知:“及时”的概念取决于告知的事项和告知对旅客决策的影响,如延误时间、旅客退改签规则和旅客权益保障等;真实告知是民事活动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告知义务的应有内涵。尽量及时告知,避免欺骗性告知既是旅客知情权实现的需要,更有助于获取旅客信任,和谐航旅关系。

  3.在告知方式上,采用书面告知与口头告知相结合的方式,应以书面告知为主要方式。当信息处于动态变化中或者该信息已经为多数旅客所掌握时,可采用口头告知。

  4.确保告知效果,即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和解释,其最终结果是使普通的旅客明白告知内容,并能据此内容作出合理的决策。因此,作为专业术语类或者行业惯例类,其告知义务要求更高。这一点值得各航空公司重视!

  5.在告知内容上,凡是涉及旅客决定是否建立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事项,涉及旅客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事项,以及安全运输特定要求的事项均应属于告知的范畴。并且该范畴随着公民知情权的扩大而扩大,也会随着旅客民航认知度提升而有所缩减。但就我国目前民航运输现状来看,告知的内容是非常宽广的,根据运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告知要求。

  6.告知的具体方法可采用:航空公司办事处、销售代理处、值机柜台等书面公告、航空公司网站信息公告、订票系统点击公告、旅客短信、邮件、电话告知、特殊情况个别告知等。

本文关键词:航空,知情权

【发表评论】 共有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锦程物流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作品,版权均属锦程物流网所有,转载必究。若转载使用,须同时注明稿件来源和作者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