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新形势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下发后,兴安盟盟委和盟行署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落实。一是结合兴安盟实际,研究制定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从十个方面明确了盟直各部门和旗县市的工作责任。二是依据《意见》印发了《兴安盟落实粮食安全旗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对旗县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成立了以盟行署分管领导为组长,盟行署办公厅、发改委、商务局、农牧业局等17个部门为成员的考核工作组。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三是抓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
在近日召开的2016年兴安盟粮食工作会议上,崔景英副盟长对落实好粮食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好各个环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