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是一个依靠自身品牌、经营各类信用的行业。在我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品牌价值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往往也借商业银行之渠道,利用其在国民中的声誉销售自身产品。但一个问题似乎被忽略了——信托快速发展十年后,不管是信托机构还是信托行业,都有了远远高于之前的品牌价值,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销售信托产品,都是建立在行业的公信力上。
在金融改革的进程中,金融自由化不可避免,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也在蓬勃发展,草根金融机构兴起,使得信托业面临着行业内外部的冲击。在这类冲击中,损害行业公信力的事情屡屡发生,具体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兴金融机构,尤其是草根金融机构借用或者盗用信托公司的名义,进行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资产管理服务,或是高风险的资产管理服务。最突出的就是前段时间的“李鬼信托公司”。而近期这种情况又有了升级版本——某些第三方机构用信托公司否决的项目、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信托产品”。
第二,销售渠道受堵,信托公司不得不借道销售渠道代为推介,而代为推介过程中出现了各种不当推介的情况。如去年流行的自然人私下签订协议“凑份子”、今年出现的“信托100”等信托团购,突破合格投资者的限制。虽然信托公司一再表明自己对“凑份子”不知情、没有和相关网络机构合作,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信托公司能对每一个委托人的合规性做仔细审查“,凑份子”情况会大量减少, 而“信托100”模式从一开始就不会存在。
第三,在经济下滑的过程中,极少数项目的风险开始暴露,部分媒体开始对被暴露的风险大肆渲染、部分竞争对手借此对信托产品和信托行业做出不正确表述,甚至部分信托从业人员开始借此诋毁同业竞争对手,对整个行业的声誉构成不良影响。
行业声誉受损,不仅会使资金端客户开始流失,而且会促使行业政策进一步收紧。前者的表现较为直接——今年以来,以往的“信托秒杀”现象开始减少,部分集合信托产品因不能按期募集资金,不能成立、延期成立、修改最低募集规模成立的事件时有发生。后者也体现得比较明显:首先是年初的“杨八条”,在强调信托精神的同时强调信托公司的社会责任,强调在免责的情况下“仗义疏财给客户赔了”;其次是“99 号文”,将信托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方式法规化。最能说明问题的是“99号文”细则中关于信托销售的规定。
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权价值会越来越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的声誉给其带来的价值能降低。相反地,在各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之时,金融机构的信用会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情况是,信托公司的信用正在被竞争对手盗用,正在被不规范的展业模式侵蚀,正在被市场各方歪曲,甚至妖魔化。这不仅让投资者对信托产生了误解,而且使得监管政策收紧。信托行业的当务之急是要提高自身业务的合规性,维护整个行业的声誉,对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展开差异化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