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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www.jctrans.com 2013-9-12 14:01:00 国土资源部网站

导读:“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到立法高度,最终使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化轨道。”

  作者:王琼杰 

  “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到立法高度,最终使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化轨道。”近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组结合国外主要国家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上的经验,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出了建议。

  该研究小组选取加拿大、俄罗斯等矿产资源大国为样本,对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加拿大在矿业管理方面具有成熟且完备的矿业政策法规体系,在矿业发展过程中,特别注重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俄罗斯明确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到立法高度,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勘查及开采的登记、许可、投资、税收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研究小组经过认真梳理对比认为,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方面,加拿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清晰、管理目标明确,注重矿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绿色矿业发展和当地民众利益,并对矿业活动全程监督。俄罗斯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至立法高度,制定了有利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实行大部门管理,使矿产资源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研究小组最后建议,我国应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至立法高度,建立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法》为统领,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法》等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样的立法模式,既可以保证法制原则的连续性,又能通过适时适度修改使之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最终使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纳入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建立矿业督察机构和督察员制度,并将矿业督察员制度写入矿产资源法,使其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构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部门管理模式,建立涵盖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技术发展等在内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根据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落实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适时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给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为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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