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2005)同时废止。
新《规定》特别强调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明确要求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监督工作。
新《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的工作职责,分条列出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的规定。港口经营人要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装卸、锚泊。船舶经营人要按照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组织符合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要求的船舶投入营运,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为旅客、车辆提供舒适、安全、高效的服务负责提供乘船须知和开航前安全宣传服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不得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人办理代理业务。
新《规定》增加了旅客、车辆应当遵守轮渡运输安全检查制度,要求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进港上船,任何人不得利用车辆夹带违禁物品,或者将违禁物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进港上船。
新《规定》注重信息化建设,提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发布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新《规定》对各项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轮渡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船舶经营人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船舶经营人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和港口售票点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轮渡运输价格。 港口经营人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新《规定》完善了应急管理机制,提出遇有台风、暴雨、巨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危及轮渡运输安全时,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以公告。 旅客、车辆大量滞港时,海峡办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疏运。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应当服从海峡办采取的紧急疏运措施。 紧急疏运结束后,海峡办应当及时终止应急预案。
新《规定》加大了对轮渡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人非法收受钱物、拒载旅客、适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除处1万元上3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增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服务质量考评。交通运输、海事、价格、海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