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日印发《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海事信用建设的目标、原则、标准、运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海事信用信息将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向社会开放,接受查询。
根据《办法》,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行政服务对象发生的海事行政处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舶安全检查滞留、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项、不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及其他等6个方面行为68个细项,确定信用扣分值和有效期限,建立海事信用信息记录标准。
海事信用初始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由信息系统自动即时生成、动态调整,通过信用信息的有效期等方式实现信用修复。“弄虚作假,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涂改、遮挡船名,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肇事逃逸,不按规定缴纳海事规费,在考试中作弊”7种行为被界定为严重不良信用行为。如果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相同行为,从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扣分值为标准的4倍,记分时效也延长4倍。
海事监管应用海事信用评价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具体措施授权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所采取的激励措施可以是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安全监管安排等。而失信惩戒措施可以是作为主要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