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4日,巴黎和东京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第三次部长联席会议在加拿大温哥华召开。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在大会发言中强调,中国政府将继续履行港口国监督责任,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区域备忘录合作,与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其他成员一道,为实现全球航运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会后,出席会议的各成员代表签署了主题为“保障航运业负责任、可持续发展”的部长联席会议声明(简称声明),呼吁海运业相关方面共同采取措施消除低标准船舶的营运,重点突出了今后在进一步提升安全、保安,加强环境保护,改善船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两备忘录成员应采取的举措。
履行新公约 推进电子证书
2004年巴黎和东京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第二次部长联席会议以来,一批新的公约、规则已生效或即将生效: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渔船培训、值班、发证公约(STCW-F),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及其修正案,极地规则等。
新公约的实施,需要各成员大力推进和统一执行。首先,为有效履行公约,各成员应加强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培训,针对相关法规越来越向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可以邀请具备资质的专家参与陪同检查。其次,两备忘录组织应加强对新生效公约的履约检查,以提升履约水平,保障公平竞争。
近年来,急剧增加的船舶证书和文件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工作带来压力。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电子证书使用指南》,要求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认可和使用船舶电子证书,,以降低对纸质证书的依赖,减轻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负担。下一步,两备忘录组织将加快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合作,推进对船舶电子证书的认可。
拓展责任链 消除低标准船舶
第一次和第二次部长联席会议的主题分别为“收紧责任圈”和“编织责任网”,将船东、管理公司、船旗国政府、认可组织及船级社、船员、船员工会、租船方及沿岸国家等航运相关方纳入责任链。本次会议进一步拓展了责任链,将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造船厂、设备制造商、认可保安组织、港口当局、航海培训教育机构及船员福利组织等相关方也提倡纳入,进一步完备责任链机制,形成合力,有效消除低标准船舶。
关注渔船事故 改善渔船环境
每年有大量涉及渔船的事故发生,渔船安全问题应当得到重视。SOLAS公约(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STCW-F、MARPOL公约及其附则中均有涉及渔船安全的条款,对渔船在海上航行及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非法、未受控制和未报告的捕鱼行为也正受到广泛关注。一些成员已经开展了对渔船的监督检查,但是由于各备忘录成员对渔船的检查政策、监管措施不尽相同,对渔船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未列入声明。
高质高效监督 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由于货物液化、货物虚假申报、货物不合规定的积载和运输等因素,导致海上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事故经验表明,实施更加高质高效的港口国监督,以确保各方严格遵守义务,将有助于提升海上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两备忘录组织决定针对货物的特殊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提供保障支持 完善制度建设
声明强调,备忘录组织各成员应为维持高效、充满竞争力的港口国监督提供足够的资金及其他支持,备忘录组织应协调不同区域港口监督制度的一致性。对于各成员采取的新检查制度和措施,备忘录组织应及时通报和评估,确定相关措施是否在备忘录成员国推行。
加强检查官培养 确保良好职业操守
声明中决定,加强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培养,通过新技术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加强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区域交流培训,提高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水平;鼓励成员创新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招募、培训制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队伍;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港口国监督检查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发现的腐败指控应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港口国监督的纯洁性和良好的声誉。
注重交流合作 增加操作性检查比重
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合作动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制度合作。近年来,基于备忘录组织的高效运行,大量船舶被拒绝进入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区域,船舶滞留率显著下降,声明重申强化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拒绝进港制度和东京备忘录组织的表现不佳船舶制度。
二是加强交流合作。声明中提出,要加强两组织间的合作,保障国际法规的有效和统一实施,为两个地区的经营者营造平等竞争环境。同时要增加与其他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的对话,努力协调全球港口国监督活动保持一致。声明同时强调,两备忘录要加强区域间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交流,对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析研究;要对集中检查会战的结果进行评估,以确定集中检查会战的行动方向。
三是加强操作性检查。由于人员操作在航行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声明中强调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应增加对操作性检查的比重,并对检查结果中涉及人员操作缺陷进行评估,鼓励各成员加强对高素质船员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