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记者 张天赦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意见》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应于2017年4月底前开展深入自查,严格排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设备及应急资源的落实情况和储罐维护管理以及装卸作业、储罐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在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方面,《意见》强调,要科学合理布局选址,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要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要加强风险管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确定安全容量。
在强化设施设备管理方面,《意见》强调,要按照“一台一档”建立完善储罐管理档案,制定维护、检修计划;要安装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
《意见》要求,要规范作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作业劳务外包管理,严格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要加强安全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加强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快推进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公共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在役储罐安全专项整治,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