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港建费征收管理,切实减轻外贸和水运企业负担,促进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通知》规定,对国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第一次转运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建费,对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建费。
对国内出口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船港办理转运出港手续时,应向装船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建费,对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均不再征收港建费。其中,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第一次在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转运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建费。
根据《通知》,以南京长江大桥为界,国内出口货物从该桥以上长江干线和其他内河的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装船,且卸船港或转运港是沿海和该桥以下长江干线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或转运港减半征收港建费。
《通知》还明确,港口经营人应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港建费征收工作,对未缴清港建费的货物,不得办理货物装船或提离港口手续,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加快完善港建费征稽管理系统,并与港口经营人货物装卸作业信息系统联网,实时掌握应缴费货物进出港信息。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稽查,提升港建费应征尽征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