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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港口船舶使用费和设施保安费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5-9-28 11:38:00 南海网

导读: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方面,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除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海南从9月20日起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用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有关规定,取消涉及船舶进出港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等,这是记者9月24日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的。

  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方面,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除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船舶使费计费方面,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0.08元、0.25元。

  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此外,海南还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同时,要求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和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省交通厅方面表示,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指导、监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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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海南,港口,船舶,设施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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