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明确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其中包括,到 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努力实现我国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针对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步骤,该方案明确,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目前在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方面仍存在供售电机制不衔接、岸基供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一次性投入较大、政府引导资金不足等问题。”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李天碧介绍说。为此,该方案提出,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