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
按照公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此外,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公告要求,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除依照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红旗船舶,不得承运我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