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收费问题,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针对货主反映的部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的乱收费和强制服务收费等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原则,全面开展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从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的角度,切实采取措施,解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的问题,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交通运输部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港口收费的相关政策、限定港口收费项目范围、界定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管理港口作业包干费包干形式、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的要求,对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并应单独设项收费。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项目均属违规收费项目。例如,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引航(移泊)费(长江除外)、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仓费、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理货(箱)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费等
交通运输部要求,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以及为所属船舶代理等企业招揽业务、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