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作为中国政府培育有序、公平、公开、公正市场秩序的举措,已走过4年历程。11月15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将进入精细化模式
2009年的市场环境,业内人士一定记忆犹新:金融危机肆虐全球,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国际集装箱班轮市场一片惨淡。在此环境下,有部分班轮公司受“利益”驱使,恶性杀价,有些航线甚至出现“零运价”、“负运价”的现象。这种恶性竞争显然不利于中国航运业恢复市场信心,不利于班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为国际贸易提供稳定可靠的运输保障。
为稳定班轮市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适时推出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以弥补市场本身难以实现的对非理性竞争“自动纠偏”不足,以稳定运价的方式,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全国范围内的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自2009年起正式实施,备案领域从国际集装箱班轮逐步拓展到无船承运人、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以及即将实施的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等业务范围。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整体政策效应不断深化,有利于完善中国水运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形成高效、统一的水运市场监管链。
10月30日,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召开“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实施宣贯动员会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宣布,班轮公司将从11月15日开始实施精细化备案,过渡期3个月,于2014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正式进入精细化模式。他同时表示,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是航运服务升级的一个举动,将会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11月15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将进入精细化模式
精细化备案更贴近市场
2009年6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20号公告,从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为45天;2010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40号公告,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为60天;2012年12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第65号公告,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台湾海峡两岸班轮运价备案制度。
截至10月1日,全国有117家班轮公司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质,全部履行备案义务,备案中心累计受理生效公布运价2426964条,生效协议运价26632822条;有4526家班轮公司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质,已递交运价备案申请表班轮公司3952家,已备案班轮公司3318家,备案中心累计受理公布运价3480180条;有24家具有资质的班轮公司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集装箱班轮业务,全部履行备案义务,备案中心累计受理生效公布运价37783条,生效协议运价236802条。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总体部署,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经过4年的稳步发展,已向“报得准”的目标推进。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初期,为应对金融危机,尽快推进该项制度,减轻备案义务人的负担,班轮运价实行幅度备案。随着外部形势的发展和业内竞争关系的加剧,幅度备案已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监管需求。为提高备案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维护运价备案制度严肃性,有必要对现行的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核心内容即为取消幅度备案,代之以精细化备案模式。
宋德星表示,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的公告于10月份正式颁布,备案义务人应根据公告以及实施操作指南严格履行备案义务。主要要求有:
公告颁布后,班轮公司应严格参照,及时备案。2009年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之初,曾有十几家班轮公司未根据要求及时备案,被行政处罚,有的还被吊销经营资格证;
备案义务人应提高备案意识,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新的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将与下一步班轮运价备案检查、加强市场监管紧密联系,班轮公司应积极配合,把工作做在前头,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上海航运交易所为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指定的受理机构,须做好技术保障、数据统计工作,并对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的实施效果作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模式是加快推进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切实发挥制度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途径。目前,已有部分班轮公司为达到“报得准”的要求,采取全部报备协议运价的方式,实现了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台湾海峡两岸间班轮业务已确定实施班轮运价精细化备案。从实施效果来看,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大幅提高,更加贴合市场实际,避免了备案义务人夸大幅度、逃避监管的现象。同时为下一步班轮运价备案检查、加强市场监管、给班轮公司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条件。
维护班轮市场秩序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开始实施时正值市场面临金融危机肆虐,国内外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的困境。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适时推出,对恢复航运市场信心、稳定航运市场运价、遏制航线恶性竞争起到了有效的作用。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半年后,其稳定运价的作用逐渐显现,有效制约了市场上恶性竞争的态势,班轮公司以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实施为契机,在各航线上采取自救措施,市场逐渐摆脱低迷局面。2010年下半年,交通运输部继续大力推进无船承运人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实施,完善备案主体,形成了海运市场主体的统一监管链,再次表明推进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促进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市场运价水平稳步上扬。今年3月1日,台湾海峡两岸间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正式实施,该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遏制了自去年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两岸集装箱运输出现的“零运价”、“负运价”现象,切实保障了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健康有序发展,是一项积极应对当前严峻航运形势的举措,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台政策。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制订受理备案标准,并要求备案义务人根据实际经营活动进行备案,海运市场上出现的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操作会在备案义务人进行班轮运价备案时得到及时反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可以纠正和规范这些行为,为规范市场提供直接、有效的手段。例如2010年重点整治的签约客户套约问题,以及2012年对于人民币计价的海运附加费的规范等。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执行以来,国际集装箱班轮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公布的运价都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透明度增强,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运价信息的公开透明,一方面,保护货主的利益,制止不合理收费以及暗箱操作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国际海运业务链中提高货主与承运人,承运人相互之间对运价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有效制止乱收费现象波及整个产业链。随着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深入推广,规范、准确的运价信息如实反映整个市场走势,成为班轮市场运价的“晴雨表”,指导货主、班轮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制订运价,对中国掌握班轮市场的定价权,维护承运双方的共同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有班轮公司认为,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班轮市场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囚犯陷阱”这一缺陷,通过信息对称和反垄断豁免赋予的权利实现运价同盟机制,监管协调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作为一种安全、有效、长期的市场监管措施,是班轮市场在外部环境发生异常变化、市场“自我调节”失灵情况下的重要矫正手段。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保障,既符合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也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它将促使承运人在正常、合理的运价范围内公平竞争,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促进中国航运业健康发展。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也从另一个角度保护了托运人的根本利益,“公开”、“透明”的运价信息便于托运人正确估算外贸运输的成本,保证合理的利润空间。
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执行以来,交通运输部对查实的违反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班轮运价备案制度检查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供技术支持,对运价波动较为剧烈的主要港口进行多次检查,对违反班轮运价备案制度的班轮公司作出处罚。通过检查工作,提高了备案义务人的备案意识,严肃了法律性,为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