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记者 张天赦
10月8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为了应对当前严峻的国际航运形势,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公告》提出,自2013年12月1日起,允许无船承运人自行选择境内银行机构缴纳《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无船承运人可以凭借银行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无船承运经营资格。
关于经营者的保证金责任保险,《公告》明确了凡注册在我国境内,经保监会认可,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正常经营期间,或退出经营予以公示的,凡涉及财产保全、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由司法机关直接通过保险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
《公告》还指出,允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选择提交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而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操作办法”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操作办法”将在随后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