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5月30日联合下发文件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中投顾问交通行业研究员申正远指出,该新政的出台,是基于保护海洋环境及促进我国海洋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大环境而实施的。最直接反应是由我国船舶污染事故发生频繁所引起的。其中地区环保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海上石油开发及勘探公司推销责任成为了实施新政的导火线。
申正远还指出,此次新政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建立灵活的船舶油污赔偿机制,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海上作业的安全性。该新政明确指出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该标准加重了对大型海上石油公司不科学勘探及开采的处罚力度,但对于小型船舶运输厂家而言,无疑增加了货主的成本支出,也限制了其海上活动运输量。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2-2016年中国船舶运输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5月25日为止,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除欧洲、地中海、南非、南美、东西非及台湾航线运价指数呈上升外,其余航线运价指数呈普跌状态。而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则由2012年5月18日的1141下降到2012年5月28日的1012。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中国与欧洲、非洲、南美、中亚经济、能源活动较频繁,导致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在这些地区呈上升趋势。这间接促成了本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建立。而全球航运景气度下降,提振国内船舶运输业可以从两方面得以解决。从政策层面来看,可以通过有效的外贸政策和灵活的价格机制加以改善。从航运市场来看,与航运贸易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增强航运业的信心有利于降低全球航运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