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海南管辖海域不得有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通过海南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海南管辖岛屿;破坏海南管辖岛屿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条例》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