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港口拖轮经营管理规定》(中期评审稿)“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中期专家评审。
协会秘书处国内部褚俊生副主任参加会议并在就相关问题发言,自10月26日收到会议通知后,秘书处于10月29日向协会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发布中船协字[2012]91号通知,专门征求对《规定》的意见和建议,陆续收到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和河北远洋集团的书面回复,并与中外运长航集团和民生公司进行电话沟通。褚俊生首先将收集的相关资料向与会领导和专家汇报,并就集中整理的船东意见和建议向会议阐明行业意见, 指出目前的各个码头拖轮公司相对垄断、独家经营,必须采纳国际先进经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逐步改变目前船东和拖轮公司不平等地位的局面,在平等公平透明的基础上,公开拖轮收取价格和时间的标准,不得以指导性价格标准出现《规定》的细则上,避免港口利用优势地位操纵拖轮价格,并呼吁在目前航运低迷的时期,港航一家要“抱团取暖”,共同面对不可预估的航运寒潮,避免加剧船东的负担。
专家组听取了课题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经认真讨论,形成专家意见如下:
一、课题组在对我国港口拖轮市场实际状况进行深入调研基础上,以规范港口拖轮经营活动、维护港口拖轮经营安全与市场秩序、保障港口拖轮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研究起草《规定》,研究课题立意明确。
二、《规定》主要包含总则、资质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构架合理、内容较全面,为下一步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规定》课题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深入上海、大连、广州、厦门等地区调研和交流沟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注重各地拖轮市场的不同和需求差异,课题研究具有一定深度。
四、专家组一致同意《规定》通过中期评审。建议课题组根据专家建议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草案)。